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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鄱阳湖陆域采区规划等相关业务工作,依法依规为采砂业主办理采砂有关手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8、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采砂收入与支出管理办法和利益分配方案,做好采砂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做好采砂工作经费和利益分配等款项拨付工作。
  9、市审计局:负责对采砂收支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
  10、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采砂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11、市工商局:负责对采区采砂船和运砂船持证经营的监督管理,促其合法经营。
  12、市民政局:负责与周边县域界线的勘定,协调解决边界纠纷。
  13、市环保局:负责对采区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4、市经贸委:负责做好采区吸砂泵船和运砂船只的成品油供应协调工作。
  15、市司法局:负责开展采砂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
  16、市信访局:负责接待涉砂问题的来信来访。
  四、采砂管理人员抽调与管理
  市采砂办工作人员由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从市直部门或县(区)抽调,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对采区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管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其人员数量和素质条件要求,由市采砂办根据采砂管理工作需要、采区大小、采砂船数量和控制开采量等因素确定,按属地原则,由沿湖县(区)政府负责抽调和管理,服从市采砂办统一工作调度指挥。所有抽调采砂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在原单位保持不变;为保障采砂管理的廉洁自律,对负责采砂日常管理的市、县(区)采砂办工作人员及其抽调人员在工作期间给予误餐、通讯、加班、差旅等补贴,由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核定标准,分别由市采砂办和沿湖县(区)统一发放;对在采砂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将给予重奖;并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采砂生产现场监管保障
  采砂经营管理与采区现场监管工作,在市采砂办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一)实行统一开采经营。市砂石公司按照省水利厅批准的年度采砂开采实施方案,对符合规定的采砂船实行公开招标,组织中标采砂船统一开采、统一经营。
  (二)坚持依法监督开采。市采砂办依据《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沿湖县(区)采砂办组织力量,对可采区实行旁泵式现场监管,确保采砂船按“五定”(定点、点时、定船、定量、定功率)要求进行作业。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了保障采区的生产安全,沿湖县(区)安监局要负责与采砂泵船业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依法对采区采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各采砂船主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章操作,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配齐配足安全生产设备,服从防汛调度,确保航道畅通。所有抽调的采砂管理人员经统一培训后上岗,并分别由市采砂办和沿湖县(区)政府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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