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优化红十字会工作环境。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会服务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会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应当优先放行;执行救助任务的车(船),免交路、桥、渡口通行费。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单位要积极宣传
红十字会法,支持红十字会公益性宣传,支持红十字会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三、不断增强红十字会的应急救助能力
(七)健全红十字会社会救助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救助网络建设,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使之形成协助政府做好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灾救助的工作体系。市、县红十字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建立和完善备灾救灾工作体系,加强各类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进一步提高参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能力。
(八)拓宽红十字会筹资渠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筹资机制,不断增强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各种筹资渠道,完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救灾救助制度,支持和推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建立红十字基金,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常务常务理事单位每年所收“慈善一日捐”款全额交由本级红十字会接收,专项用于人道救济救助。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依法处置救助款物。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资金使用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九)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要把红十字会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一名领导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定期听取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及时把红十字会事业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和有关公益工作。要注意吸收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相关协调机构和会议活动,帮助红十字会建立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做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搭建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红十字会事业做大做强的发展平台。各级红十字会要在政府的支持、资助、保障和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