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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构建大旅游格局、推出大手笔促销、形成大发展机制”的旅游发展思路,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提升九江旅游整体形象,依据市政府《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如下:

  一、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的构成

  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由《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7点、第8点规定征集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组成。

  市财政设立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账户,其中庐山管理局行政辖区内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自行设立分户。

  二、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的用途

  1、九江整体旅游形象的宣传推广,举办全市性的旅游节庆活动。

  2、境内外旅游市场的巩固开拓,重大旅游营销的投入。

  3、对包机、游船、专列等特色旅游给予的奖励与扶持。

  4、扶持旅游经济发展的其他相关方面。

  三、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的使用

  1、市政府根据“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对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含庐山管理局自行设立的分户,以下同此)进行统一使用。

  2、市旅游局根据全市年度旅游工作计划,突出旅游重点活动、重点工作,制定年度预算,并报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通过。

  3、使用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旅游专项基金,须由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经市基金办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市长批准,10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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