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重要防御区段,由所在县、乡(镇)、村负责日常监测工作。有关县、乡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及要求。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由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3、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重要防御区段的巡视检查工作。
4、监测巡查期间如发现重要异变情况,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上报。
(三)抢险、救灾
1、灾情发生后,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查明情况,按规定迅速上报。
2、灾害发生地的防灾领导小组要立即按《九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3、在专业人员查清灾害基本情况后,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报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四)宣传教育
我市诱发地质灾害因素比较复杂,防御地质灾害的最终成效有赖于全民参与。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各种形式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防灾减灾的意识;消除和减少诱发地质灾害的人为因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一切可能导致重大地质灾害的违规工程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监督责任方采取有效的预防保护措施;对已发生和造成危害的,要根据“由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坚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制度,积极开展城市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工作,使九江市因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各地要切实保证地质灾害调查、区划、评估、监测、预报所必需的交通、通讯条件和工作经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要多方筹集落实,社会性自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符合国家地质灾害专项治理资金申报条件的,要积极争取申报立项。同时,各级财政应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因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所需资金由诱发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承担落实。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