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境)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孵化器创办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其租用住房按500~60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
(4)优秀人才的收入不设最高限额,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除本人收入和享受国家津贴外,受益财政还提供以下岗位津贴:固定引进或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国家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2000元。
(5)对高薪引进的优秀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返。
(6)对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2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到位率不能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10%。
(7)允许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作价金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如与合作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所在地受益财政予以100%奖返。
六、金融政策
13、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包括民间资本)来我市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投资于在孵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资金占其注册资本70%以上的,除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按当年总收益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的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净资产的10%。
14、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以孵化器为载体,以担保为手段,以保费的部分或全部作为风险投资,转化为企业或项目的股权、认股权、期权、分红权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投资企业,为孵化企业的成长提供资金支持。
七、组织管理
15、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孵化器的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孵化器的日常工作。
16、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全市孵化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科技孵化器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17、市级孵化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评估制。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