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赋予其对在孵企业申报市科技计划的初审受理权,并对于在孵企业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同时,市直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也将予以重点倾斜。
三、奖励政策
6、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和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给予政策扶持,当地受益政府可视企业发展状况,给予孵化器一定的资金扶持,扶持其发展壮大。
7、对在孵企业其在孵化期间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共300m2实行3年全免租金的扶持。其成果必须在浔转化,否则偿还其在孵化期间的房租全免租金。
8、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离开孵化器,入驻所在地,提高孵化器的利用率。经孵化器推荐,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落户在当地的,当地受益政府可视企业发展状况,给予孵化器一定的资金扶持,扶持其发展壮大。
9、鼓励和支持在孵和“毕业”落户当地的软件企业的发展。凡在我市注册的软件企业自行开发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软件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以上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当地受益政府可视企业发展状况,给予孵化器一定的资金扶持,扶持其发展壮大。
四、土地政策
10、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或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成本价协议出让或划拨条件,可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
11、鼓励毕业企业在各县市区内选址办厂,扩大开发生产规模,对毕业后购地建厂的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凡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在1年内建成或投产使用的实行全免,2年内建成或投产的减免规费50%,超过期限不予减免。
五、人才引进
12、鼓励孵化器以各种形式引进各类急需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对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国(境)内外优秀人才,除享受市政府出台的相关的优惠政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国(境)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创业,来去自由,形式不限。对来我市落户,允许其本人、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子女就学市教育主管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2)对带项目入驻孵化器的国(境)内外优秀人才,其项目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为优秀的项目将给予不低于5万元启动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