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应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管委会主任由县(市、区)长担任,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监察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经贸委、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卫生局、审计局、规划局、房产局、执法局、编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指导、协调的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部门或行业起草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及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筹建、组织、指导、管理、协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制度和工作标准;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统一规范的平台,对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服务。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本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内设综合、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5个职能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原则上按照“编随事走”的原则,从剥离现有分散在各部门交易市场(中心)的编制中通过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
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本行业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交易服务的行政监督职能。
行政监察部门督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并对各行政监督部门的履职情况和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察。
四、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交易服务机构,是集中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服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接受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备案,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接受公共资源交易报名;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政策法规和企业信息等各类信息;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维护和管理专家评委库;承担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能。
五、规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