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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人员组成。从市水利、公安、海事、港航等部门具有执法资格的人选中,抽调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设队长1人、副队长2人、执法人员10人。
  (二)监督检查综合执法队的主要职责
  1、负责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的协调执法和监督检查指导。
  2、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开展采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4、对出入鄱阳湖九江水域的采运砂船只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采区采砂船按“五定”要求作业,责令未经许可进入采区的采砂船,按指定地点集中停靠管理。对违法违规的采、运砂船进行依法处理,并促其补缴相应的税费。
  5、抓好鄱阳湖九江水域禁采区和禁采期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6、搞好鄱阳湖九江水域治安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幕后策划、指使、破坏、妨碍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欺行霸湖、非法收费、敲诈勒索、拦船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7、做好与省运砂流动检查点的配合协调工作。
  8、及时向指挥部和市采砂办报告工作。
  (三)装备保障。配备执法船3艘,艇4艘,救身衣、救身圈若干。
  第六条 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装备保障与运行安排
  (一)人员组成。在沿湖的永修县、都昌县、星子县、庐山区、湖口县分别设立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由市采区办根据采区大小、采砂船数量和控制开采量等因素确定人员数量和素质条件要求,按照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利责挂钩和属地原则,分别从海事、港航和所在县(区)水利、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设所长1人,由市采砂办副主任兼任;副所长3人,由市采砂办生产安全管理部部长、市场营销部部长和采区所在县(区)采砂办主任担任;工作人员若干人。
  (二)可采区现场监管指挥所主要职责
  1、负责可采区生产经营管理与现场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以及采砂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采砂管理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确保采砂管理人员人身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廉政安全。
  2、宣传贯彻采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检查采砂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砂许可证或有关批文,是否存在转让、买卖、涂改等情况。
  4、检查采砂船及其采砂设备是否与被许可的船只相符,检查采运砂船是否安全适航,是否按规定设置标识和显示信号。
  5、检查采砂船的技术人员及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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