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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交的材料包括:(1)经贸委或中小企业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2009年度困难企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申报审批表》(见附表2)。(3)详细书面申请。(4)对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已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的原始凭证。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申请材料包括:(1)经贸委或中小企业局出具的困难企业认定证明。(2)《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表3)。(3)详细书面申请。(4)企业制定的在岗培训、轮班工作或协商薪酬及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的书面文件。
  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的申领办法按照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执行期限的审核办法。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汇总,将汇总材料分交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他们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规定认真测算“五缓四降三补贴”的政策执行期限,提出执行期限的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三)政策落实的审批办法。“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的落实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批。对困难企业提出的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当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期限分别提出意见,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将《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将《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汇总表》(见附表4)上报市政府核准,并连同《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一并报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回复后由各地执行。
  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当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与“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确保及时补缴到位。
  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要告知并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期满后自动恢复到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率。
  2、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审批。各地“四降”的比例和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送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将各地“四降”的比例和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对困难企业提出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执行。
  3、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审批办法。对困难企业提出的“二补贴”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上,严格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政策执行期限,提出意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程序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申请,在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资金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资金向企业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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