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九江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4厅局《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形势的通知》(赣劳社就[2009]6号)、省财政厅等11厅局《关于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困难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政策意见》(赣财企[2009]1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保费率的补充通知》(赣人社字[2009]16号)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市内暂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企业用工岗位和我市就业局势,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赣劳社就[2009]6号、赣财企[2009]16号和赣人社字[200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联动,规范困难企业申报认定工作,落实帮扶困难企业“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措施,建立困难企业享受政策跟踪服务资料台帐,切实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维护困难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全市就业局势,努力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
二、政策措施
根据赣劳社就[2009]6号、赣财企[2009]16号和赣人社字[2009]16号文件精神,结合九江工作实际,对我市困难企业实施“五缓四降三补贴”的政策扶持。
(一)困难企业界定标准。本实施方案中所指的困难企业按照赣财企[2009]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界定并报政府批准同意,标准为:在九江注册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有三不”(即有市场、有订单合同、有信誉、有效益,不是高污染、不是高消耗、不是高危产业)且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1)2008年第四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开工率不足70%,用电量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年度亏损的工业企业。(2)2008年第四季度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0%以上,当年出现亏损的工业企业。(3)2009年一季度或上半年同比出现1、2类情况并亏损的工业企业。(4)2008年和2009年新办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工业企业。(5)其他特殊困难工业企业。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抚州市实行五缓四降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101号)规定,工业园区困难企业认定由统筹地中小企业局牵头有关部门认定,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工业园区以外困难企业(含中央所属困难企业)的认定,由统筹地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认定,报省经贸委备案;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认定,由省经贸委牵头省有关部门联审后,报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