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金融投融资改革,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严格监管、规范运作,明确职责、防范风险是此次试点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试点公司要按照上述原则,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
1、市政府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组 长:
上官吉庆 市委常委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丁 琳 市长助理 市金融办主任
成 员:
庞潼新 市工商局副局长
邓京明 市人行副行长
李献卿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钟平安 市国税局副局长
任禄科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杨科社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市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研究制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研究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三是审核县、区试点申报方案;四是沟通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
2、金融办负责选择开展试点工作的试点县,负责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复审县级政府有关试点公司组建方案,监测分析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并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