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范涉农收费行为。除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收费项目外,严控出台其它涉农收费项目。坚决落实国家和省上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涉农收费,在收取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对国家和省上已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19项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减少管理类收费,完善资源类收费。
12、落实已取消的收费政策。加强对已取消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13、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除学杂费、课本费,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严格执行高中、职中、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各级物价部门要与纠风、教育部门联手,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对违规办班严肃查处。
14、落实计划生育费用减免政策。除《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15、落实涉农企业减免的收费政策。制止和纠正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16、落实涉及农民工的收费政策。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取消向农民工子女收取义务教育借读费、暂住证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收费项目的收费政策,清理规范职业介绍机构收费,减轻农民工负担。
17、落实农民就业培训收费政策。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收费,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有财政补偿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市级部门举办的有关涉及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资格等培训班能在县(区)分散举办的尽量在县(区)就地就近举办,切实减轻农民培训负担。
18、落实农民建房收费政策。农民建房除办理土地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时交纳工本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向建房户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坚决纠正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19、落实农用机动车相关收费政策。有关收费单位除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切实加强各类驾校培训收费管理,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