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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级政府指导监督,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一)成立宝鸡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发改、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督、地震、气象等部门参加的宝鸡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下设协调与规划、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三个专业组,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相应制度,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制订并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组织审定各县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统筹拟定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建议;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制订和检查工程进度;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协调各部门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协调处理跨县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等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指导支持工作,指导有资质单位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县区专业力量不足的,市级部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县区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工作。
  (三)各县区政府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县区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区域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组织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制订校舍抗震加固、综合防灾和避险迁移方案;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工程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具体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四)各学校配合做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学校做好工程实施各项配合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工程实施期间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县区政府要将工程实施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建立经常自查、定期巡查和重点督察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内容。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定期督查;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工程纳入重点项目督查范围;监察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审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其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要建立公示制度、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实行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依法追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滞留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减少县区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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