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为主、综合避灾。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我市不同区域自然灾害种类的实际,避开滑坡、泥石流、洪水、山洪等自然灾害地段,并满足防御暴雨洪水、防火、防雷击等方面的要求,综合采取各种防灾避险措施,全面保障校舍安全。
三、目标和任务
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使全市中小学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暴雨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2009年-2011年,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按照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房。
四、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全面排查鉴定中小学校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建筑安全排查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公安消防、教育等部门开展工作。县区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技术帮助和人员支持。
排查工作完成后,县区政府组织建设、规划、地震、公安消防、水利、教育等部门和鉴定机构对本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建筑(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鉴定,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出具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鉴定。根据市政府2009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精神,由市规划局牵头、市教育局配合,市上统一组成鉴定技术组指导各县区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和建档工作于2009年10月20日前全部完成。
(二)分类处置各类中小学校危房。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县区政府区别情况、提出不同校舍改造意见,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要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要进行重建;严重山洪灾害易发区、洪水威胁区和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要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规划撤销的学校,危房必须拆除、不再使用。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以及山洪灾害易发区、洪水威胁区。同时,新建和维修加固校舍要严格执行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