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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作风建设规范化
  1、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2、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着执法服装时,应做到衣着统一、干净整洁。
  3、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行为规范,不得有饮酒、嬉闹、赌博等行为。
  4、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用语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5、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禁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严禁粗暴执法。
  6、工作效率高,行政处罚案件按期结案达95%,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及答复率达到100%,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案件。
  7、正确处理综合执法机构与专业管理机构、法制机构、检测机构之间的关系,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执法衔接与协调机制。
  (五)执法程序规范化
  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合法适当。
  1、在检查市场或处理群众举报案件时,由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2、执法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后,收集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可现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认可并签字,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调查核实,不能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4、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农业局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严格按照一般程序案件要求进行,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5、在取证抽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时,制作必要、规范的法律文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再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经上级批准同意,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没收、移交、销毁、解除登记等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定依据。
  6、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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