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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通知
(川卫办发[2009]408号)


各市、州卫生局:
  现将《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建立稳定农村卫生队伍的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卫生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核心,以培养一支规范化的农村医师队伍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与农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推进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方法、程序进行。各级各部门对选拔出的卫生拔尖人才应加强培养和管理。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省农村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五条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
  (二)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农村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有较丰富的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经验,在当地群众和同行中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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