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按规定缴交报建规费的,按开工时的报建规费和应征缴契税时点标准征缴。
(四)关于结构安全认定
凡未办理工程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的,责令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结构安全报告,安全鉴定有明显安全隐患的由开发企业(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属单位建房(含集资建房)的,单位关闭、破产、注销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属商品房开发的,开发企业关闭、破产、注销的,由市建设局就是否有明显安全隐患组织鉴定。
(五)关于费税金的追缴和管理
1、凡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契税及罚款,采取集中追缴的办法进行追缴。拒不缴纳和隐匿财产的,一律停止其全市所有的在建、新建项目的审批和建设,五年内不接受土地公开出让报名竞买,并由市公安局负责强制追缴,必要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凡政府各类抄告单、会议纪要减免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和处罚的,可作为减免依据。
3、追缴的各类款项集中缴纳,分户入账。其中,土地出让金、契税缴入国库,报建规费、罚款等款项进入财政专户。
4、集中处理期间的工作经费可在追缴的款项中列支;各项评估费、鉴定费、测绘费、检测费按标准减半收取,由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负担,开发企业追究不到的,可在追缴的款项中列支;经司法机关强制追缴的,按追缴金额的10%给予奖励。
(六)关于物业管理
1、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拆迁还房,有条件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房产局和辖区政府(管委会)共同指导督促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纳入社区管理,由业主按规定标准交纳物业费,由社区提供日常保洁治安服务。
2、单位建房(含集资建房)由建设单位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关闭、破产、注销的,由其主管部门落实物业管理。
六、组织领导
成立清查处理城区商品房开发和单位建房涉及国有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卢天锡;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曹俊良;成员: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吴秋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延芳、市国土局局长齐美龙、市建设局局长许立仁、市规划局局长熊春华、市房产局局长朱作清、市执法局局长王建楠、市财政局局长沈建生、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万跃华、市法制办主任金锋、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柯军、市公安局副局长易炳根、浔阳区副区长胡斌、庐山区副区长王风雷、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刘芸、九江县副县长余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