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处理工作采取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政策、分类处理的方式进行,通过全面查清项目规划报建、用地审批、建设开工、竣工验收、预售许可、结构安全等方面的情况及未发证的原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办理分户发证。
本次处理工作实行集中受理,凡6月30日前未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办理申请的,今后不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一)关于规划认定
凡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少批多建超面积、超容积率的,按开工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办理规划认定,市执法局依法处罚。
(二)关于土地房屋发证
1、1995年1月1日以前(城区土地未全面实行有偿使用之前)开工建设的商品房,一律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确权,分户登记发证(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
2、199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清了土地出让金的(含城区土地未实行统一管理之前由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开发区、九江县在中心城区办理的),直接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欠交(含缓交)土地出让金的,按欠(缓)交金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
3、199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商品房,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按项目开工时的土地管理政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
(1)1999年12月31日以前在划拨土地上开工建设的,按1997年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
(2)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在划拨土地上开工建设的,以项目开工时的评估地价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
4、199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商品房超用地面积、超容积率的,按房屋开工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追缴土地出让金差额,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
5、单位建房(含集资建房)、拆迁还房、因开发单位关闭、破产、注销,土地出让金无法追缴的商品房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确权分户登记发证。
6、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房屋开工时开始计算。
7、完善规划认定、结构安全认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契税,依法处罚后,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8、商品房和拆迁还房,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由原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开发企业关闭、破产、注销的,可由购房者凭购房合同,缴款凭证和契税证明直接申报;单位建房(含集资建房)由单位负责申报,单位破产、改制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因购房户自身拖欠购房款、规费等原因造成未发证的由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负责收缴并申报。
(三)关于费税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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