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7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九江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
安置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国有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过程中涉及职工住房安置问题,结合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在国有改制企业的职工身份置换的同时,对公房使用权进行置换,使职工住房得到妥善安置。
二、工作思路
公房置换、盘活资产;统一政策、合理保障;科学规划、统分结合;试点先行、逐步推广。
三、实施范围
市中心城区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过程中需安置的职工住房。
四、安置办法
(一)职工租住企业自管公房的,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1、职工租住企业公房属唯一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原则上在廉租房中安置。租住两年后,职工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且符合房改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的廉租房。售房资金继续用于建设廉租房,确保廉租房的保有量不减少。
2、不符合廉租房条件或本人不愿意进入廉租房安置以及选择廉租房安置时原租住公房面积大于廉租房面积的部分,采取支付公房使用权置换补偿金方式安置,补偿金标准为796元/㎡-1096元/㎡(一类地段住房的补偿金标准为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减去市区职工房改售房平均价,分不同地段区别计算,每递减一个区位扣除100元/㎡,最低补偿金标准设定为796元/㎡)。在支付补偿金后,由职工自行负责安置。
(二)已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按现行拆迁管理办法进行安置。
五、建设方式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在市区分别确定集中安置点,将该区域改制企业职工申请的廉租房和产权调换房在安置点内集中建设。由市房产局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负责统一建设。
六、审核公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