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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拆解汽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及时拆解汽车,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物资集团备案。
  3.注销汽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回收拆解企业交付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并交给回收拆解企业。
  4.交付注销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将《机动车注销证明》交付给车主。从收到车辆之日起至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购买新车后,车主申请补贴资金。
  (1)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2)提交申报材料:
  (a)《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b)《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c)《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机动车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
  (f)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g)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h)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6.审核申请材料。市环保、物资、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物资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申请材料。
  7.发放补贴资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市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组 长:
  叶树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张友兵 市物资集团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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