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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45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九江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根据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关注民生、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国家实施汽车产业振兴规划和搞好流通、扩大消费的又一重要举措。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拉动消费、节能减排、资源利用、扩大就业和简便易行的原则,按照全国全省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的对象是指按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提前报废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车主。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实施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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