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额度和力度。
(六)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完善发票、现金管理、财政票据、财务管理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预防和打击发票违法活动提供必要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国税、地税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通过主要媒体刊载公益广告等形式,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和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案说法,弘扬法制,教育鼓舞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保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综治办、财政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与市公安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
(二)市公安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市法院、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法律适用方面的工作。
(三)市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从快从严审判发票刑事案件,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严格执行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