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部门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集中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排查和查处情况。安监、煤矿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监察、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积极主动及时将排查的情况和须提请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抄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情况要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属经济组织及中央、省驻浔单位要将进入所属企业非法盗采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2、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打非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安监、煤矿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监察、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既要按照各自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工作,也要积极主动地协同并参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查处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3、加强源头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活动。(1)发现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和进入合法矿山进行非法盗采的,由国土资源、安监部门按各自职责提请当地政府依法采取炸毁窿口及其巷道、截断电源、拆除设备及工棚、遣散人员等强制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发现以采代探、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理。(3)发现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或开采的,矿山新、改、扩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由安监、煤矿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法予以责令停止非法勘查或开采、停止非法建设、停止作业及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并通报当地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提请当地公安部门停供或限供其民爆物品。拒不执行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处理。(4)发现进行民爆物品非法买卖的,向无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非法盗采点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发现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及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民爆物品运输单位无有关资质及运输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和进行混装运输的,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及安全间距和存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由公安部门分别予以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停运及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6)发现向无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非法盗采点供电的,由供电公司、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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