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
7、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
8、民爆物品运输单位资质、运输车辆、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安全间距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和未严格执行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
9、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电源的;
10、其它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采矿行为。
四、责任分工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安委办综合协调、群众参与支持、各方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各县(市、区、山)政府(管理局、管委会)是“打非集中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把“打非集中行动”作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落实,搞好督促、检查和指导。
1、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以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2)以采代探的;(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
2、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行业以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2)进入合法矿山进行非法盗采的;(3)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3、市煤矿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煤矿行业以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开采的;(2)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3)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4)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4、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对民爆物品和爆破作业以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1)非法买卖民爆物品和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2)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3)民爆物品运输单位无有关资质、运输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进行混装运输的;(4)矿山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安全间距和存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5)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6)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7)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非法向不具备民爆物品运输、使用单位供应民爆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