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宁价工〔2009〕203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现将《南京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联动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联动是指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准价、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实行联动。气源价格按照南京南炼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炼)和扬子石化百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平均挂牌销售价格计算。
二、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和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三、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联动周期为一个月。每月10日前,市物价局依据南炼和扬子上月平均挂牌销售价格,计算公布上月平均气源价格。若气源价格环比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4%时,相应调整当月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基准价;若气源价格环比上涨或下降幅度不超过4%,则当月不作调整,转入下一个联动周期累计。
如联动周期内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持续大幅度上涨或下降时,市物价局可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基准价。
四、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联动作价公式
1、销售价格作价公式:
销售基准价=上月气源价格+平均经营费用+利润+应纳税金
销售价格=销售基准价×(1+浮动幅度)
2、销售基准价的计价单位为:元/公斤,尾数保留到分,分以下舍去。
3、平均经营费用:市物价局每年组织对重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营费用开展成本监审,并根据监审结果及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平均经营费用。
4、利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利润为8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