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宁价工〔2009〕258号)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关于省物价局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9〕2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有关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价格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应按照省物价局发布的《江苏省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与交售废旧家电的单位(个人)协商确定回收价格,并在回收点醒目位置公示《江苏省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2、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应认真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家电销售的明码标价工作,不得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3、各级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价格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