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普通高中毕业班补课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价费[2009]30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取消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中“毕业班补课费”收费项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中有关普通高中收取“毕业班补课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