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条 专项方案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由全体专家推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论证工作。
参加专项方案论证会的专家由委托论证单位在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分类要求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联系方式由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一条 专家库内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委托论证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并在经推荐的专家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专项方案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
(四)按规定领取论证咨询酬金;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十二条 专家库内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市建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三)论证会之前对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论证会召开时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在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上签字,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根据委托论证单位的要求,为参与论证的专项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
(五)担任专家组组长的专家对委托论证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方案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三条 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论证活动进行检查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