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论证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六)其它专业含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精通上述多个专业的专家可同时登记兼任。
第六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宜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适当的时间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士,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及审查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
(二)由单位推荐的需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由个人申请或已退休人员无需单位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向市建委指定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后,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进行公示并最终确定列入专家库人员名单。
列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建委正式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委托论证单位根据规定需组织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时,选择的专家必须是市建委公布的专家库中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应当事先书面上报市建委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