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业主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

  区县政府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区县民政部门要落实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日常运作程序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疑难问题,落实部门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日常运作;居民委员会建立业主大会指导工作小组和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制度,负责牵头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具体指导工作以及调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二)进一步加强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参照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要求,将其作为社区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进行指导;定期召开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各方,帮助业主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指导和考核。

  房屋管理部门要完善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规范;完善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操作程序,将业主大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统一的招投标平台管理;完善维修资金审价、审核、审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的操作程序。要加强基层房管办事机构的建设,配强配全人员,切实履行指导和服务职责。要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物业管理重大事项实施等日常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培育和引入专业中介机构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提供专业化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通过业主委员会筹备前、成立后和日常业务培训,提高其成员素质。

  居民委员会要切实担负起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职责,帮助业主选举具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不依法履行职责,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牵头组织业主重新组建筹备组或者换届改选小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