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应当按下列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制定选聘方案。除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外,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要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提出物业服务要求,通过征求业主意见,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业主大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2.完善选聘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完善选聘方案。
3.通过选聘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在小区内公告。
4.落实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过程中,不得越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在选聘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四)建立日常工作制度
1.建立会议接待制度。业主委员会要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要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接待和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要协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督促业主依法履行义务,不断提高业主自我管理的能力。
2.建立信息发布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等物业管理事项。
3.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专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使用。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作出决定的书面材料,业主、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以及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往来文件等材料建档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确保资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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