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前,要明确议事内容并公告小区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业主委员会要明确会议议程,议事过程要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要及时在小区内公告。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细化议事事项操作办法时,要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该办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均有同等的表决权。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和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应当告知居民委员会。
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任何成员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擅自决定物业管理事务。
(二)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
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需使用维修资金的,除管理规约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制订使用方案。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编制,并提交业主委员会。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总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
2.完善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完善使用方案。
3.决定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表决通过,并在小区内公告。
4.落实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签订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施工合同。
5.组织项目施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列支费用。
6.审核施工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费用列支清单进行审核,应当审价的,经审价后向专户银行发出同意划转维修资金通知,并将维修资金使用的情况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越权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三)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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