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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前,要明确议事内容并公告小区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业主委员会要明确会议议程,议事过程要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要及时在小区内公告。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细化议事事项操作办法时,要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该办法,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均有同等的表决权。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和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应当告知居民委员会。

  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任何成员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擅自决定物业管理事务。

  (二)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

  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需使用维修资金的,除管理规约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制订使用方案。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编制,并提交业主委员会。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总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

  2.完善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完善使用方案。

  3.决定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表决通过,并在小区内公告。

  4.落实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签订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施工合同。

  5.组织项目施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列支费用。

  6.审核施工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费用列支清单进行审核,应当审价的,经审价后向专户银行发出同意划转维修资金通知,并将维修资金使用的情况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越权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三)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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