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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办法,夯实业主委员会运作基础

  (一)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知法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凡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交物业服务费和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和换届改选小组成员,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二)完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的送达方式

  小区业主参与业主大会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途径。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选票、表决票主要采取当面领取或送达的方式,并由业主签收。

  如确需采取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或者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的方式送达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三)健全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

  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和经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成立和换届备案手续。

  已办理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名称、所辖区域范围、成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因物业管理区域分立、合并,所属房屋全部被拆迁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续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和撤销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业主委员会自身建设,确保日常运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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