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业主大会制度,切实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
(一)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是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依法维护业主的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制度是房屋产权主体多元化形式下业主实行自我管理的实现方式。业主大会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具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有关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事务的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日常运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拟定相关方案、组织召开会议并具体实施大会形成的决议。
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起促进社区和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