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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做好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做好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9〕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全民健身的行政法规,对促进公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中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现结合实际,就认真贯彻《条例》,进一步做好本市全民健身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积极营造全民健身社会氛围

  全民健身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高度重视和积极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体育部门要会同宣传等部门制定宣传培训计划,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采取大型活动、座谈会、宣讲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不断增强市民健身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全民健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管理,努力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组织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全民健身活动。要定期举办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学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的作用,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带动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和社区体育的全面发展。各单项体育协会要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全民健身日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并免费提供健身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各区县要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各级政府要把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并在住宅小区和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旅游景点等规划建设中,配套相应的全民健身设施,提供健身器材,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锻炼和体育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健身器材的管理,对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要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体育、教育系统的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地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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