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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议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市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市政府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二十九条 区(市)、街道(镇)两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办理。区(市)启动Ⅲ级响应,由区(市)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区(市)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参与救援行动。街道(镇)启动Ⅳ级响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街道(镇)应急预案,必要时,由街道(镇)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逐级报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令,启动市有关部门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第三十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街道(镇)和社区、村(居)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执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发放。
  第三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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