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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其它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六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市、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市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必要时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启动I级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调动全市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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