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十八条 审议通过的市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审议通过的各区(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街道(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社区、村(居)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无涉密内容的不设密级。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街道(镇)等基层政权组织,社区、村(居)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