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
区(市)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或区(市)有关部门提出,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街道(镇),社区、村(居)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成立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和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各区(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政府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