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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
  区(市)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或区(市)有关部门提出,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街道(镇),社区、村(居)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成立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和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市政府文件发布。
  各区(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政府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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