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9〕1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区(市)、街道(镇)应急预案,社区、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区(市)、街道(镇)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办法,由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社区、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办法,由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