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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3.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污染源的污染物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可控制的水平。
  4.3.2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预案的区(市)政府宣布应急终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受理
  市、区(市)政府及环保、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接报。
  5.2 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5.2.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市)政府及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5.2.2经初步核实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市)政府、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环保厅、环境保护部报告。
  5.2.3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发展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环保局报告。
  5.2.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保局及各相关单位在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属地区(市)政府和相关单位。各区(市)政府也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和有关单位通报。
  5.3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5.4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4.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4.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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