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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4.4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区(市)政府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具体应对方案,迅速开展污染预防及隐患消除工作,掌握事态发展。
  3.5 预警解除
 
 通过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预警没有发展成突发环境事件,即可宣布“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程序
  4.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相关救援小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区(市)政府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4.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区(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
  4.1.5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区(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2 扩大应急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情况立即上报省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启动《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动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3 应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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