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气象服务组:由市气象局负责,承担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气象要素进行跟踪观测和预报。
(5)人员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事故单位参加,承担现场伤员救护、转运以及指定医院救治等工作。
(6)救助安置组:由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受灾困难群众疏散、转移和生活安置。
(7)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承担应急过程中的资金保障工作。
(8)环境监察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监督肇事单位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环境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及环境污染控制、消除工作提出建议。
(9)专家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分析污染事态,提出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扩散、减轻污染危害的应急对策。
3.预防预警
预防工作以风险源调查、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应急能力建设为主;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1 预防行动和措施
3.1.1加强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各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3.1.2明确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明确防范重点,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区(市)政府要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分预案,作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组织、监督重点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3.1.3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增加对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等装备的投入,不断提高环境应急能力。
3.1.4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