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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我市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市纠纷,发生群体性事件;
  (3)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可能引发环境突发事件隐患源的排查及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完善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及时督促整改隐患,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响应,各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整合资源,加强演练。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资和信息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科学有效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同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培训、演练以及应急防范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框架

  2.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青岛市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批准预案启动及宣布应急状态结束等。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处理有关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卫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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