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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周边地区发生的可能波及青岛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我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的破坏事件,或因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在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我市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发生城市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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