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9〕5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预案编制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