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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府办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园林城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绿地,指城市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闭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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