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于第二类扶持对象,实施各县(市)区培育,审核的办法。各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2~3家当年典型示范贸易物流企业培育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次年3月底前,各县 (市)区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审核确定扶持对象,并及时将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现代贸易物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本企业基本情况和拓市场战略;
(三)本企业及企业在国内外设立的营销网点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五)销售宁波产品的有关凭据;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每年4月底前,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资助文件。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助资金拔付企业。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资助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要将财政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市场营销、网点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严禁挪用挤占。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牵头开展现代贸易物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作为市财政局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1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波市现代贸易物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