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到市外(境外)开设营销网点的销售机构或贸易企业集团申请财政资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总部注册在宁波;
2.2009年及以后新开设;
3.营销网点宁波产品销售额比重达60%以上;
4.营销网点当年连续经营时间内月均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贸出口额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二)从原企业分离出来独立专业经营,带动宁波产品销售的贸易物流企业申请财政资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009年及以后从原企业分离出来独立专业经营,注册地在宁波;
2.拥有国内外营销网络,开拓国内外市场具有典型示范效应;
3.当年连续经营时间内月均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贸出口额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4.带动其他宁波产品销售达一定比例。
(三)由骨干企业联合重组,为区域块状经济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营销服务的股份制贸易物流企业申请财政资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009年及以后新成立,注册在宁波且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2.有组织方式或经营模式等方面的重大创新;
3.对外建立有相对完整的营销网络体系;
4.当年连续经营时间内月均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贸出口额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四)其他具有特色的县(市)区典型示范贸易物流企业。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年销售额排名前20位的现代贸易物流大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为区域特色经济提供专业营销服务的县(市)区典型示范贸易物流企业,根据典型示范企业的数量,在余下的资金中按同等额度给予资助。
第九条 企业若同时满足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额度给予扶持,不能同时享受多项政策。
第四章 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对于第一类扶持对象,实行企业直接申报,市里审核的办法。申报年度营销实绩综合排名前20位的现代贸易物流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外经贸局或贸易局。市外经贸局会同贸易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并将审核意见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