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现代贸易物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现代贸易物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现代贸易物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充分发挥现代贸易物流企业在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9]42号)精神,市政府设立宁波市现代贸易物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起连续3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现代贸易物流企业的发展。各县 (市)区根据各自情况安排相应资金,培育和扶持现代贸易物流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扶持、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两类现代贸易物流企业:
(一)拥有国内外营销网络体系,年度营销实绩综合排名前20位的现代贸易物流大企业;
(二)创新营销模式或组织方式,为区域特色经济提供专业营销服务的县(市)区典型示范贸易物流企业。
第五条 拥有国内外营销网络体系,年度营销实绩综合排名前20位的现代贸易物流大企业申请财政资助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部注册在宁波;
(二)对外建立有自营或控股的国内外营销网点8家以上;
(三)年销售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贸出口额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且内贸销售额要求比上年有所增长,外贸出口额不低于当年全市出口增长平均水平。
第六条 创新营销模式或组织方式,为区域特色经济提供专业营销服务的县(市)区典型示范贸易物流企业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同类型应当满足不同条件。